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为迎接教师节的来临,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现将统计“2007年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计范围:
从事教学、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者(包括教师和教育干部,不包括工人)。
二、年限计算:
1、统计时间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起截止到2007年12月,按周年计算,期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可累计计算,不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应减去;
2、上学、服兵役期间不计算在内,但在部队担任教员与教育相关工作的时间可计算在内。
三、 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统计,凡已享受过从事煤炭教育二十五年的人员不再统计;
2、请将符合统计范围的人员名单于7月26日(周四)前报人事处专业技术干部科(行政楼607)。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二ОО七年七月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