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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2007年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名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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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为迎接教师节的来临,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现将统计“2007年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计范围

从事教学、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者(包括教师和教育干部,不包括工人)。 

二、年限计算

1、统计时间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起截止到2007年12月,按周年计算,期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可累计计算,不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应减去;

2、上学、服兵役期间不计算在内,但在部队担任教员与教育相关工作的时间可计算在内。

三、   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统计,凡已享受过从事煤炭教育二十五年的人员不再统计;

2、请将符合统计范围的人员名单于7月26日(周四)前报人事处专业技术干部科(行政楼607)。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二ОО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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