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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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加强车辆管理,研究决定从3月2日起办理2009年度校内车辆通行证,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校内单位车辆和教职工个人车辆办理通行证时,须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
二、非校内单位人员车辆办理通行证时,须出具有效证件。
三、到幼儿园接送孩子的车辆不予办理通行证。
四、凡办理通行证者须交纳工本费。
通行证办理地点:保卫部治安科
联系电话:6226214 3076214
泰安校区安全保卫部
20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