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山科大综字[2010]52号)有关医疗困难补助办法的规定:对在2016年度内因病住院或慢性病需常年门诊服药及意外伤害治疗等,自负金额达到本人年总收入30%以上,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可个人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所患疾病、就诊医院、共支付医疗费总额、个人自负金额、个人年总收入等内容,)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经领导签字后,于2016年12月14日前报校医院办公室,经校区财务部、人事处、校医院等部门审核后,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予以解决。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有关职工。
校医院咨询电话:3076896
校医院 (泰安校区)
2016-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