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至2015学年国家助学贷款控制额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校区(学院)的实际情况,现将申请2014至2015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校区(学院)2014至2015学年在校的山东省籍学生,不包含2014届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此次不再受理其申请:
(1)学生当年已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的;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现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区)的。
三、申请额度
每名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学年的学费与住宿费之和,不低于1000元且不超过6000元。
四、名额分配
各系按照分配名额确定人选,具体名额分配见《校区(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分配表(2014-2015学年)》(见附件1)。
五、申请审批程序
1.6月9日-10日,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2.6月11日,各系组织各班级进行评议,并根据分配名额和班级评议结果审核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单,汇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
3.6月12日-15日,系公示;
4.6月16日16:00前,各系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通过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进行报送;
5.6月20日,校区(学院)汇总审核学生信息,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有关要求
1.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纳学费的主要途径。各系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精神,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加强宣传,积极动员,确保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贷尽贷”。
2.各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查,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弄虚作假者将追究其责任;对于成功申请助学贷款又放弃办理手续,并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系要严格审查,严肃处理。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学年申请,贷款一次需申请一次,对于之前学年已成功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需重新申请。
4.各系要严格按照统一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逾期未报送者视为放弃。
5.各系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诚信教育活动,保障活动效果,让学生充分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个人信用记录以及不讲诚信对个人、学校、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6.非山东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生本人直接向生源地县(市或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具体的证明材料将另行通知,集中办理。
附件:1.校区(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分配表(2014-2015学年)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统计表
学生工作处
2014年6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