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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度青岛市科技奖励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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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13年度青岛市科学技术奖(青岛市科技局网站)已经开始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荐范围

青岛市科技奖授予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重点奖励在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和生物、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海洋开发等重点产业领域中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推荐项目(人选)必须符合《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13年度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受理20121231前评价(鉴定)的科技成果。申报市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如未进行科技成果评价(鉴定),需提供3家以上单位3-5名专家的独立评价意见。

2、申报2013年度市自然科学奖的项目需提交82012329 日以前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申报市技术发明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应拥有授权发明专利,且技术成熟、整体技术应用一年以上;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要求整体技术较大规模应用一年以上,其中市科技进步奖管理科学类项目,在强化政府科学化管理、提高行政决策能力、加强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研究成果,要求其主要研究结论或观点已在相关行政管理中得到应用且成效显著,并提供3家以上党政决策部门的应用证明。

320112012连续两年经评定未授奖(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2013年度不得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再次推荐申报 201020112012三年中,有两次获得市科技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不得申报2013年度市科技奖;已推荐申报2013年度省科技奖的项目,不得申报2013年度市科技奖;候选人作为前三位完成人,每人限报一项市科技奖

4、申报市科技奖项目完成人应为对项目的主要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应有发明专利、论文、论著等知识产权证明支撑;前三位完成人投入该项技术研究工作量一般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完成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5、为避免申报成果的主要或部分技术内容重复报奖,推荐材料中不得引用已在往年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不含社会力量设奖)项目中使用过的专利、论文、论著作为支撑材料,否则取消该成果的参评资格。

二、推荐办法和要求

2013年度青岛市科技奖励推荐工作仍采取推荐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两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

科研处负责统一推荐。

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推荐,否则取消年度评审资格。

(二)专家推荐

1. 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名)所熟悉专业的市科技奖项目(人选)。

2. 省和市科技最高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以上每年可共同推荐1项(名)所熟悉专业的市科技奖项目(人选)。

3、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成员每人每年可推荐1名市科技最高奖候选人。

由专家推荐的项目公示时将公布推荐专家姓名,当推荐项目(人选)出现异议时,有责任协助处理异议。

三、推荐书填写要求

推荐书是市科技奖励评审的主要依据,请推荐单位(推荐专家)按照《2013年度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附件1)要求认真填写,重点突出候选人的重要科学发现、主要技术发明或者科技创新内容等。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

四、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请申报单位(推荐专家)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2013年度青岛市科技奖励推荐项目(人选)的遴选、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及报送工作。报送要求如下:

1、推荐材料

推荐材料包括:书面推荐书2套(其中一份为原件)(推荐书主件和附件一并装订成册)。书面推荐材料应与电子版推荐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请各申报人员登录青岛市科技奖励网络推荐系统,按要求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网上材料报送工作。专家推荐项目的网上材料报送工作,由推荐专家直接登录系统进行操作。

2、有以下情况的推荐项目,应提交相应的书面报告

1)完成人本人不能签名的,应由推荐单位提交纸质书面说明。

2)完成人排序与评价(鉴定)证书完成人排序不一致的,应由推荐单位提交纸质书面说明。

3)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在推荐项目时同时提交专家回避报告,详细说明提请回避的理由,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附件3)。

3、推荐公示

申报人员务于325日前将申报项目的项目名称、推荐奖种、项目简介、全部完成单位及排序、全部完成人及排序等内容电子版发至sdkdcgk@163.com,学校统一将申报项目进行公示。

五、推荐截止时间

1、网络推荐工作截止日期为2013326

2、纸质推荐材料请于2013326以前报送科研部,逾期不予受理。

3回避专家申请表

 

联系人: 刘焕芝 3076110 

 

                                                             科研部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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