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泰安校区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山科大泰管字[2013]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需对2013年度和2014年上半年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果时间界定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3年已奖励过的不再申报。
二、成果统计与提交
著作和学术论文由第一作者所在单位负责统计;非我校首位的科技成果奖励由我校最靠前的单位统计。
1.著作:校区教职工独立或第一作者出版的学术专著。提交原件。
2.学术论文:校区教职工首位发表的以我校为第一署名的高水平论文。需提交收录证明和论文复印件,已提交收录证明和复印件的不再提交。
(1)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并被科学引文(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2)在学术会议、论文集、学术期刊增(专)刊等非正刊上发表并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的论文,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并被工程索引(E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3.获奖成果:校区教职工获得的重要科技奖励成果(包括非我校第一单位的重要科技奖励成果)。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单位获奖证书。
4.专利:已授权的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提交证书原件。
三、提交时间及安排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014年7月4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科研部(106室),联系人:刘焕芝,联系电话3076110。
科研部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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