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校区《关于选择校外社区定点医院享受校内补充医疗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精神,校区教职工在已备案的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保机构认定的社区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校外社区定点医院)就诊产生的费用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销,现将报销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销条件
在选择的校外社区定点医院并已在校医院进行备案的教职工就诊产生的门诊费用,按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见校区后勤管理处网站医保专栏或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手册)、报销比例、年度限额报销。
办理了校外社区定点医院备案手续的职工,在同一时间段内在校区校医院及非备案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能享受校内补充医疗门诊统筹待遇,由个人自负。
二、报销材料
凭已备案的校外社区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票(含明细)、门诊病历等相关材料报销当年度门诊统筹医疗费。
三、报销时间
12月27日
四、其他说明
2020年度需要更改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的教职工请在2019年12月底前将个人申请交至校医院进行审核备案。
特此通知
泰安校区后勤管理处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