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
科研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教职工大力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研与教学、科研与管理、科研与产业的密切结合,不断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校区办学实力,特设立校区科研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科研发展基金来源
1.从科研收入中提取的科研发展基金。
2.校区划拨的科研发展基金。
3.按规定从科研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中提取的费用。
4.社会各方面及校内有关单位、个人的捐赠。
二、科研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1.科研课题
(1)有重要学术价值或良好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预研后可能申报纵向项目或争取较大横向科研项目的前期研究。
(2)上级已经立项但无经费资助,又没有任何经费来源的纵向科研成果的鉴定费。
(3)申报纵向科研项目成功、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后的评审费。
2.学术论文
对符合条件的学术论文给予部分版面费补贴。
3.学术会议
非本基金项目资助的教师参加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者给于部分会议资助。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泰安校区教职工均可向所在系(部)提出科研课题立项申请,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并根据科研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科研发展基金申请表》。
2.由所在系(部)统一把填报的《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科研发展基金申请表》报送教科部。
3.教科部对申报的所有科研课题进行汇总,由“校区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校区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合理,由工作小组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严格筛选。获准立项的课题方可成为校区科研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原则上每两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
4.经费的使用与审批按《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办理。
四、校区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校区成立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工作小组。由校区分管领导、教科部等有关人员组成。成立泰安校区学术委员会,进行校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科研发展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对科研课题的资助额度一般控制在2000~5000元之间,资助项目研究期间一般为两年,由教科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2.学术论文的资助
(1)资助条件:
①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上正式发表的;
②泰安校区教职工为首位作者;
③必须有学校署名;
④汉字字数在1500个以上,英文单词在2000个以上。
(2)资助金额:
①在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期刊上和在中文核心期刊非正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资助50元。
②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为准)正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资助200元。
③在作为国际索引(SCI、EI、SSCI)收录源的刊物上和国家一级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资助500元。
④被国际索引刊物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所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被国际索引刊物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所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3)在同一本期刊上一人发表多篇论文时,只资助一篇。
(4)论文统计资助每年两次,分别于6月底和12月上旬。
3.学术会议资助
参加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非项目资助人员可以申请会议资助。经教科部及校区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适当资助,资助额度为200~500元。
4.财务处设立“校区科研发展基金”专项户头,按有关规定办理该基金的收支。
5.校区科研发展基金对科研课题的资助要专款专用,经费支出报销单要符合财务规定,必须有教科部主任签字,方可报销。
6.受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课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有按期完成计划任务书研究内容的,要及时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并且该课题组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能再申报此类研究课题。
7.受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课题,在有其它科研经费来源后,受资助课题组有义务从其课题经费中提取部分经费充实基金基数。
8.受科研发展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其所有权(含专利权、发明权等)归校区所有。
9.受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课题负责人要与教科部签订协议书,以确保科研发展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10.教科部定期对资助课题进行经费监审和效益评价,以确保资助经费产生良好作用。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必须提交项目总结,填写结题表,由基金管理工作小组组织验收。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