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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通告
  • 发布时间: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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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制止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森林防火期内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外500米范围内吸烟、烤火、玩火、野炊、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烧荒、烧地堰。
二、严禁在林区墓地坟头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为照顾群众传统习惯,可采用鲜花祭祀、坟头压纸祭祀,或者由村集体在墓地集中区附近建焚烧池并在镇、村干部的监管下集中烧香烧纸祭祀。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燃放孔明灯。
四、严禁擅自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营林单位对住林区单位和林区住户的生活用火要严加管控。
五、严禁擅自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
六、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灭火器材的机动车辆和燃油(气)动力机械进入林区。
七、严禁擅自在林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严禁游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林区景点划定的高火险区活动。
八、严禁疯、傻、痴、呆、幼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擅自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
九、严禁破坏和占用瞭望台、防火隔离带、宣传标语标牌、防火通道等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对违反以上规定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各级林业部门要严肃处理、依法给予处罚;因违规用火引发山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林区和林缘外500米范围内吸烟、烤火、玩火、野炊、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烧荒、烧地堰,在林区墓地、坟头随意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肇事者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法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山禁游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和占用瞭望台、防火隔离带、宣传标语标牌、防火通道等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依法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监管不力,进入林区及林缘外500米范围内违规用火的,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各大、中、小学校及各类职业院校,因对在校生教育管理不力,学生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除对学生依法进行处理外,依法追究学校法人代表和班主任的教育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林业、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对于积极报警并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予以奖励。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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