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校区(学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中午禁酒与接待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要求,从3月21日起,校区(学院)开始中午禁酒。
采访中,记者看到,这份编号为党字[2012]4号的文件,强调了“热情周到,勤俭节约,手续完备,统一协调,对口接待,不一客多陪”的接待原则,并对接待工作进行了严格、详细的规定。文件最醒目和突出的内容就是对中午禁酒的规定。规定指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及下午有课的教师中午禁止饮酒(包括含酒精的饮料),违反规定,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扣岗贴、诫勉谈话,直至给予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据校区(学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是为贯彻落实泰安市《关于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精神,结合校区(学院)“三风”建设要求而制定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机关工作人员文明、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文:孙善清 责编:许志伟)
|
|